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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作者: 株洲邦恒 来源: 湖南国税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字体:[] 留言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这里就为大家梳理一下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常见问题。

一、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举个例子: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办公用品,乙公司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元,税额170元。2月27日,甲公司会计将要认证时,发现专用发票上的甲公司地址开具错误,于是将发票退回乙公司,要求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此时因发票已经跨月,不能作废,乙公司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吗?

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直接在税控系统中操作即可。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由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信息表》需要由购买方填开还是销售方填开?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举个例子:因甲公司尚未认证,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后,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乙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乙公司的税控系统中。乙公司取得编号之后,就可以在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了。


四、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举个例子:如果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原发票是乙公司到税务机关代开的,那么应该由代开的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填开《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


五、开出来的红字发票是要交付购买方还是销售方自己留存?

对于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或者购买方已经认证,或者已将发票入账,则不能将原发票退回,销售方需要将红字发票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则开出来的红字发票应该由销售方留存,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举个例子:上述情况中的乙公司就不需要将红字发票交给甲公司,而应该由开票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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