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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纳税问题
作者: 邦恒财税 来源: 本站 时间:2017年04月18日 字体:[] 留言

提问: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想问下哪些税是交到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哪些税是交到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请分别列举一下。

专家回复:


  在项目所在地需要预交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由于目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多是因经营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经营行为地域性强,纳税人经营地点与申报纳税地点的分离不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属地税源管理以及纳税人申报纳税。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土地增值税属地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自2013年7月1日起由现行的纳税人向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调整为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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