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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纳入辅导期管理
作者: 邦恒财税 来源: 叶全华 一叶税舟 时间:2017年12月07日 字体:[] 留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将纳入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相关规定,有三类一般纳税人需要实行辅导期管理。

一、三类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具体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但是,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商贸企业需要符合规定条件,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必须是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和新开设并登记一般纳税人。

(二)特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具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第4种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外,均符合直接判定为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情形,因此,这类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可以并应该按照D类管理办法。

(三)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注意:这里强调领用的办理,并不强调辅导期的时限。

二、辅导期管理期限

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特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纳税信用D级虽然没有单独明确辅导期期限,但是根据规定D级评价保留2年(提醒: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同时规定D级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按照辅导期办理,因此,笔者一叶税舟认为,纳税信用D级一般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领用上按照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2年。当然,对于经复评等程序,提前升级为其他级别的,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取消辅导期管理方式。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和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在相应纳税信用评价年度内直接判为D级!因此,纳税人有必要注意纳税行为,不要成为D级纳税人或者非正常户,否则将“连坐”。

三、辅导期管理的限制性措施

1.发票限版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取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特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可以理解为即只降不升;

D级纳税人笔者认为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可以理解为最多保持现有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提高最高开票限额,即只降不升。

2.发票限量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实际就是,按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期限内手头最多保留25份空白专用发票。

3.预缴管理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即,辅导期内,每个月第一次领用专用发票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当月内之后每次领用时需要按照上一次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当月预缴的增值税可在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有余额的,结转下期抵减。直到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将预缴抵减仍有余额的部分,才可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由上可见,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属于按照企业类型的时段的规定情形纳入辅导期管理,是纳税人无法避免的。对于其他两类纳税人,实际上可以归并为一类,即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除6个月内复评升级外),属于是由纳税人自身行为造成的,从某种角度看,被视为有税收风险的人,应该要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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