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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作者: 湖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来源: 本站 时间:2017年05月18日 字体:[] 留言

根据201310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12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从201411日起我省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乡、镇、村等政府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允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同一经济园区内市场主体以及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四)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检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实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个体工商验照制度。

(五)建设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

(六)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

二、改革的实施时间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01411日开始实施。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201411日开始实施。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201411日开始实施。

4、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411日启用。

52013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停止实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6、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市场主体抽查制度以及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推进。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和实行先照后证、加强后续监管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着先行先试原则,在长沙市、郴州市开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上述两市人民政府将改革试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改革的其他事项

(一)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实施之前的改革过渡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按原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注册资本等事项的登记注册。

(二)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尚未废止前,如企业仍要求办理年检的,可按原有规定提交年检资料办理年检,工商部门审核后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三)改革实施以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未作统一部署前,登记机关暂不换发,仍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营业执照样式。

(四)改革内容未作规定的登记管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实施后,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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